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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瑜伽裤“魔力薇薇”授权书三次上架产品,被判赔1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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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3 12: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在2023年4月26日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惯例推出涉知识产权保护系列典型案例,本期主题商标侵权。
: d: b/ S9 `. _/ |特别注意事项:天心区人民法院经省编办批准已成立创谷人民法庭,由其承接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所有审判功能,办公地址已选定在天心区文化广告产业园区内噢!
# n" a! S% q( c& l  F一公司在淘宝销售非正品“魔力薇薇”瑜伽裤,被品牌方投诉后,平台三次下架其假冒产品,该公司竟拿出假冒“授权书”,并屡次重新上架假冒产品,最终被判赔18万!
2 j0 |( ?4 U! I8 b) p2 y基本案情
5 Q* g/ M# J# v) T' }河北潇行公司是“MOLY VIVI”(魔力薇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袜、鞋、帽等,该品牌的“魔力薇薇MOLY VIVI”瑜伽裤具有一定知名度。9 Y8 _+ n* }# s/ X9 M0 W3 ~! f0 r
长沙汇妆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molyvivi正品开团店”,并销售“魔力薇薇”瑜伽裤。
0 w5 E) v% u* H2021年2月,潇行公司以被告汇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天心区法院。; w# h  u8 p7 c
对于被告汇妆公司涉案店铺销售带有“MOLY VIVI”标识的商品,原告潇行公司进行了公证实物取证,经庭审比对,取证商品并非原告正品,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
1 d' ~0 X3 F, ^侵权产品。  本文图片 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h! B8 p! k; K/ D: i7 k2 n
" [6 w7 b& l% Q% X' _
此外,针对被告汇妆公司在淘宝平台的销售行为,原告潇行公司在平台上先后三次进行投诉:' b& u0 M( x: X9 U" t
原告第一次投诉后,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交了一份“原告授权给被告销售”的《授权书》(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加盖的原告公章系伪造),平台认为投诉成立、申诉不成立,遂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1 }2 S, U7 i) T3 A/ C之后被告再次上架新的销售链接,原告发起第二次投诉,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供了“原告授权给襄阳一家公司”的《授权书》(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且该授权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但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5日),平台认定投诉不成立、申诉成立,但仍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u5 \2 E0 P1 L
后被告再次上架链接,原告又发起第三次投诉,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交了“原告授权给武汉一家公司”的《授权书》(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加盖公章系伪造),平台认为投诉成立,申诉不成立,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 x4 H  ?( F7 o6 q+ a庭审:双方辩论 8 c. p/ M5 R2 H" r. U% J
案涉侵权产品销售界面。
: ^; X+ U: g. V3 R/ d: X0 U7 f' f! {) f/ o
原告潇行公司诉称:被告汇妆公司连续三次向淘宝公司后台提交伪造的《授权书》,可以证明被告明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因此诉请:
) |% q8 J: ]- a% v) N+ w! V, x0 C/ }& m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8 D. ^; Q5 }( ~0 ?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N; F( E. v+ ?# }$ w
被告汇妆公司辩解:未侵犯原告商标权,涉案商品系从原告代理商以及原告员工处合法购买取得,均系正品,具有合法来源,不知道可能会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M$ M% w# R1 b. M( d  V* V
但是被告未能说明产品的提供者,且未将其在淘宝后台上传的授权文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 n# F$ o8 T# k1 E! {7 y1 J原告提交的“仿品认定书”。
4 H$ j) m, C  ^: n0 q
7 j/ Y& B# v6 Z7 D- R法院审判
) n( C& u4 k8 i5 D8 X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5 ~" C! W/ k$ `/ r8 A+ w' Q3 Q' ~据此作出判决:' N) E6 `  G+ a; w6 A' }
一、被告汇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潇行公司“MOLY VIVI”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i7 D+ v' _+ ]) [7 ]  F二、被告汇妆公司赔偿原告潇行公司经济损失180 000元(含合理开支)。
( C/ U* v! O3 _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p! l) F, F8 f
法官提醒6 ~3 ]6 }5 V+ B' `$ E9 A
魏立宇 案件承办法官:5 M9 m, w) b  F* f
经销商品的来源需明确,在面临投诉时,应当引起警惕。- P. R$ e: a- w- s& ~
本案中被告主张涉案商品系从原告经销商及员工处购得,但直至庭审尚未能明确供货人身份,故被告主张的来源难以认定。
- K& \9 @8 f* d: E4 z; r) [: w原告先后三次投诉,被告仍再次上架并销售侵权产品,并未向原告核实授权真伪。作为专门的销售企业,对此应当引起警惕并加强自己的审查义务,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合法抗辩成立所要求的善意无过错的主观要件。/ w2 w: n( {/ b
本案原告在发起三次投诉,并通过诉讼维权,此种维权方式符合纠纷的解决规律,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此种维权模式,一是节省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二是能够筛选一部分“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让具有侵权故意的经营者无所遁形。& C2 X  a4 \+ h) d( m" g- l0 l* \
同时,进行公证实物取证,让侵权指控的证据链非常完整,所以本案权利人的维权路径与方式堪称教科书式,值得学习。9 ]; q4 n4 c* @% g; F" c
(原标题:《伪造“魔力薇薇”授权书 三次“硬气”上架侵权产品!法院:赔钱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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