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月 10 日,成都铁路公安处通报:! r% U- Q1 D/ o, A
C6276 次列车运行至眉山东站至成都东站区间,14 号车厢发生一起旅客纠纷。成都铁路公安处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依法调取现场视听资料,收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T, y# t8 b, M5 B; m经调查,5 月 2 日 19 时 59 分,旅客杨某某(女)一行(其中儿童 3 人)从乐山站乘坐 C6276 次列车前往江油站。同日 20 时 24 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于杨某某前排位置。20 时 27 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 时 28 分、29 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 时 34 分 46 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 时 34 分 50 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 时 34 分 57 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 m1 q" [+ K& a6 `+ K6 E1 E事发后,王某某通过 110 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 500 元罚款、对王某某处 200 元罚款。
0 X! W! z+ p8 g3 h6 Q/ c来源 | @四川观察) } R1 E3 d% q6 c
责编 | 郑宗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