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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的陈瑶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意外。, H/ W6 H: L% E0 v" P/ r1 ^
事发路段旁一农户家装的监控记录下了事故发生经过。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 $ B: f" Y, o" G$ F9 [. g9 r. l* \
事故发生在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当时,陈瑶骑着摩托车行驶在304省道上,因路面沉降,陈瑶连人带车摔倒。紧接着,任某驾驶的小轿车从陈瑶身上碾过,造成陈瑶当场死亡。3 R5 I/ e+ A7 j3 ^6 v. D1 N
事发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两辆机动车的车速进行了鉴定:摩托车在侧翻前的速度介于64.4-69.8公里/时,小轿车事发前瞬间速度约为66.96公里/时。
9 H5 q4 J0 g& b9 m* b' T 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警方认为,仅持有C1驾照的陈瑶(准驾车型不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主要责任;任某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承担次要责任;通江县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力盛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承担次要责任。
* @, z: K: l. h 上述责任划分引起了陈瑶家属的不满。陈瑶丈夫李先生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后者复核后维持了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f2 \. ]- ~1 Z4 u$ O/ S$ p, N( L 李先生称,304省道为双向四车道,且事发路段前后约3公里均没有限速标志,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两车均未超速。他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只有两点:道路沉降、任某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及时刹车)。
5 U- {# [ n! W 4月11日,澎湃新闻就事发路段车辆限速、责任划分等问题采访通江县公安局,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2 z. D% v; p( [- Z& v/ S
道路沉降致摩托车侧翻, d* N6 k; S7 P$ v, ?, G9 }
李先生介绍,他和妻子住在通江县壁洲街道熊家街。2022年10月19日上午,妻子骑着摩托车,沿着304省道回老家看望父母。当妻子行驶至通江县广纳镇新桥村路段时,车辆侧翻倒地。
|2 }' b+ i5 i1 i' F “事发后,我们去现场看了,(道路)不平,有沉降,附近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李先生说。: g' v o& \7 Q+ x2 R
该路段施工方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介绍,事发路段于2020年夏天投入使用。2022年,该路段的养护单位为力盛公司。
, |. N. F2 ]: V( [% `4 N8 S 通江县交通运输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通江县地处秦巴山区腹地,属喀斯特地貌。2022年10月,通江境内普降暴雨,加上特殊地貌,导致事发路段出现沉降。今年该路段的养护单位已更换为另一家公司。
9 J+ K& [2 n: F! u 李先生认为,道路出现沉降应当及时修复或提醒,不然就是巨大的安全隐患。“住在附近的农户告诉我们,(事发路段)出了好多事了,基本都是骑摩托摔倒的。”李先生称。. Y8 F* f9 h' U3 V7 T1 a* D2 T
为何道路出现沉降没有警示标志?力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泉向澎湃新闻称:“我们每天都安排人去巡视,而且放置了锥形桶提示的,但是路过的车经常把锥形桶撞飞。”
* Y9 f$ b( }: S9 ~- A8 `/ E, I9 ? 李先生称,事故发生次日,管护单位才立上提示牌和锥形桶。 4 V0 C3 I6 r' E
李先生不赞同高玉泉的说法,他称,事发当日附近并没有看到被撞飞的锥形桶。事发次日,事故地点前后才放置了锥形桶和一块写有“限速5公里/时”和“道路沉降 车辆慢行”的提示牌。2 l1 ?0 x. v" z/ y6 n" g4 p
遭后车碾压当场死亡# O8 _9 E* J0 p$ T* Q1 r ~
李先生说:“事发时陈瑶是戴了头盔的,如果只是侧翻摔倒,不会丧命。”$ S; k0 u% q0 f& y2 ?
事发路旁一户人家安装的监控恰好记录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9时整,一辆面包车路过该路段,经过沉降区域时,车辆出现明显颠簸;9时0分51秒,陈瑶骑着摩托车经过沉降区域摔倒在左侧的路面,她下一秒就被任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上,陈瑶的摩托车也被撞离监控画面范围。后方行驶的其他车辆见事故发生降低了车速。
- t; M1 m7 N, g3 b 李先生说,陈瑶最终所躺的地方离她摔倒的地方有10米远。家属接到通知赶到现场时,肇事小轿车开到了对向车道,且车头与原行驶方向相反。4 {1 ]# l7 Z6 h; {2 x
通江县中医院作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该院急诊科医护人员接到120电话后于9时20分到达现场,见患者倒在血泊中,无生命迹象,无自主呼吸等,因车祸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陈瑶的尸检报告也显示,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分析判明陈瑶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5 M# y4 j7 W% p" y4 { 事发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两辆机动车的车况和车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陈瑶的摩托车转向、制动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国家标准,该车侧翻前的速度介于64.4-69.8公里/时;任某所驾驶的小轿车转向、制动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国家标准,事发前瞬间速度约为66.96公里/时。
; o7 d! \+ Q0 ~ D+ z, e 死者被认定担主责,交警支队复核后维持6 p" P& E- J* b+ u5 E- y$ M2 p5 W2 O
通江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1 Q+ m" X& a4 k P; F
2022年12月3日,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陈瑶的准驾车型为C1(注:摩托车相关的准驾车型代号为D、E、F),2013年7月初次领证;任某的准驾车型也为C1,2021年7月初次领证;事故中心现场位于304省道新桥村路段,该道路呈东西走向,道路两侧分别为建筑物、河道。道路系沥青路段,路表干燥,道路有沉降,道路线形为直路;事发经过:陈瑶车辆侧翻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由任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造成陈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 r& |& ~0 F( e% w9 E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通过现场勘查、网上信息查询、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陈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任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与力盛公司在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经集体研究认定:陈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力盛公司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i _; I; c+ Q( j
李先生说,他不能理解的是,本身是受害者的妻子反被定为负主要责任。他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认定。! t; T" R3 w$ a( t* y. o
李先生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事发时,陈瑶驾驶摩托车是在右侧道路行驶(沉降出现在右侧车道),“根据我们实地查看,事发路段前后两三公里的地方都没有特别设立限速标识。”
( n3 P9 Y. G8 s 事发路段,能看到明显沉降。
/ [6 @, M' ?" d9 S6 z. B$ l, Q! o$ e7 J 李先生说,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李先生认为,事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是双实黄线,且为省道(非城市道路),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认定两辆机动车的速度介于60-70公里/时之间,也就是说,两车均未超速。
1 D& T4 G7 ?6 \( z0 F! N 澎湃新闻注意到,通江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就该路段具体限速作出说明。! l' A4 K, v5 s
李先生认为,任某要担责的原因不是车速太快,而是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行驶距离,以致于陈瑶摔倒时无法及时作出避让或刹车。“我们觉得,即使陈瑶拿的是C1证,没有取得E证(准驾车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也不应当承当事故的主要责任,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而任某和力盛公司至少有一方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7 B- {/ q* d: r3 ?
就304省道新桥村路段限速多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争议等问题,澎湃新闻4月11日联系通江县公安局,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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