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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适度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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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W- d) P+ d0 c% c7 p, o; b2 f 3月24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9 O; Z$ m4 J' J8 P7 M 证监会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业务范围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内容需在《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进行适应性调整。此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 D. K( Z$ k7 j# n& [ 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J M/ x; \! w8 ^+ B
证监会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 b! j: C% h7 Q* Q( x' v
具体来看,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即《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 F+ N' {8 X% |" }3 I) B 也就是说,当前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将回归所属期货公司。 8 }3 n2 g# d+ i6 `4 }
中国期货业协会(简称“中期协”)对此作出了过渡期相关安排(简称“安排”),并向各公司征求意见。安排显示,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均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
0 E( _; X9 m# _1 t" @ 中期协要求,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牌照或做市交易业务牌照之前,其下设已在中期协备案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继续展业。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业务调整后,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再新增交易或开展做市业务。
1 O7 h& B: i0 _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货公司,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12个月内了结存续业务或做市业务,不得新增交易或做市品种。 5 Q9 J0 `* J5 W/ O8 D/ p
监管方面,过渡期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进行行政监管;中期协对风险管理公司进行自律管理。此外,在证监会期货部指导下,派出机构和中期协将通过联合检查、定期会议或信息通报等具体方式,对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监管力度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4 c* j% ~; _9 Z6 T d- x+ d
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
$ O. L$ o; J4 l8 k 《办法》指出,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 C7 j5 e# c G q
具体而言,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 J4 o5 h u8 M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方面,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 d9 _% G& a: p' s+ v
衍生品交易业务方面,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 U1 a6 F' c/ r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 {) R. {# j7 m. o+ i& U8 E 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办法》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8 ^' Z0 b& F. E* v" G* d" e' s 优化、强化期货公司监管
3 t! d3 P! I7 _& L 《办法》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 / P$ h/ i, h$ \/ K
例如,《办法》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二是,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
5 a* C6 n! a8 [8 r9 N$ R" d5 {2 G 强化期货公司监管方面,《办法》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将党建相关要求以专条形式加以明确,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7 L9 Z1 W2 V1 v, V 同时,《办法》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
* o0 q* ]1 T$ e% ^# z0 j 风控方面,《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办法》第五十四条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第一百一十八条完善了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 i! y: P$ c- F! K3 n 罚款方面,《办法》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 20 万元等。
- Z' @' v+ L5 i4 g+ { 此外,关于境外经纪业务、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监管安排等涉外事宜,《办法》指出,鉴于当前缺乏监管实践经验,且涉及外汇额度、跨境监管、涉外保证金监控等诸多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论证,相关内容暂不在《办法》中具体规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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