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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瑜伽裤“魔力薇薇”授权书三次上架产品,被判赔1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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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3 12: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在2023年4月26日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惯例推出涉知识产权保护系列典型案例,本期主题商标侵权。
, _( }8 w" x/ L2 Q; B$ T特别注意事项:天心区人民法院经省编办批准已成立创谷人民法庭,由其承接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所有审判功能,办公地址已选定在天心区文化广告产业园区内噢!
' Q6 _3 D+ I+ R% }& R9 o一公司在淘宝销售非正品“魔力薇薇”瑜伽裤,被品牌方投诉后,平台三次下架其假冒产品,该公司竟拿出假冒“授权书”,并屡次重新上架假冒产品,最终被判赔18万!
6 A# l" P$ I' H8 N' N7 D基本案情
1 x$ ]! o: m0 D* j河北潇行公司是“MOLY VIVI”(魔力薇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袜、鞋、帽等,该品牌的“魔力薇薇MOLY VIVI”瑜伽裤具有一定知名度。% A' o* C, }+ `1 l9 X- B# I
长沙汇妆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molyvivi正品开团店”,并销售“魔力薇薇”瑜伽裤。
  _$ ?5 g0 H! H( |# W0 m2021年2月,潇行公司以被告汇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天心区法院。- Y* {. L  F( m0 V
对于被告汇妆公司涉案店铺销售带有“MOLY VIVI”标识的商品,原告潇行公司进行了公证实物取证,经庭审比对,取证商品并非原告正品,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 o% ?( s2 h) r" n9 O7 A
侵权产品。  本文图片 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6 p. b; l( V, ?% p
* o  T) v$ _* K- i2 H9 R
此外,针对被告汇妆公司在淘宝平台的销售行为,原告潇行公司在平台上先后三次进行投诉:
2 @  U. _' y& t, O原告第一次投诉后,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交了一份“原告授权给被告销售”的《授权书》(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加盖的原告公章系伪造),平台认为投诉成立、申诉不成立,遂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 t2 F2 i, q1 L. u之后被告再次上架新的销售链接,原告发起第二次投诉,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供了“原告授权给襄阳一家公司”的《授权书》(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且该授权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但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5日),平台认定投诉不成立、申诉成立,但仍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9 d+ t  a! J7 s8 S
后被告再次上架链接,原告又发起第三次投诉,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交了“原告授权给武汉一家公司”的《授权书》(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加盖公章系伪造),平台认为投诉成立,申诉不成立,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0 Z# ?$ u1 n4 B2 c庭审:双方辩论 ' s/ W! \2 g/ Z+ X
案涉侵权产品销售界面。
. c6 w& n/ ?( D. O
3 ]/ F  h& h  _6 l% @原告潇行公司诉称:被告汇妆公司连续三次向淘宝公司后台提交伪造的《授权书》,可以证明被告明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因此诉请:
! I# L, j9 W5 h' f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 Y7 f+ H, L4 W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D7 Q9 z4 y1 v5 e6 @
被告汇妆公司辩解:未侵犯原告商标权,涉案商品系从原告代理商以及原告员工处合法购买取得,均系正品,具有合法来源,不知道可能会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q5 t4 S( ?2 q6 X- ?; O) Y5 Z但是被告未能说明产品的提供者,且未将其在淘宝后台上传的授权文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8 x/ }) @. V  U& v原告提交的“仿品认定书”。" p9 |; _, W0 \
5 S- z9 _; z" T3 I- c- `
法院审判0 l, \' d4 j$ j) g, B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 q8 ~/ t, u5 Y$ w据此作出判决:' a% w+ V( r% _$ F  L. {5 d- p
一、被告汇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潇行公司“MOLY VIVI”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 p3 z* C. W# L3 }9 q) a二、被告汇妆公司赔偿原告潇行公司经济损失180 000元(含合理开支)。
) K. g7 V; e: ?8 ^% G2 j: c7 I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U9 s/ ?" G( F- A5 `& k9 |' [* E
法官提醒
0 o/ R: @& M5 V) Y3 A  R魏立宇 案件承办法官:
' w) c% I+ s5 K3 Q# F经销商品的来源需明确,在面临投诉时,应当引起警惕。" C2 z3 B7 Z6 F/ W
本案中被告主张涉案商品系从原告经销商及员工处购得,但直至庭审尚未能明确供货人身份,故被告主张的来源难以认定。8 W+ n& s1 d( x; t9 T; o0 {9 M0 i
原告先后三次投诉,被告仍再次上架并销售侵权产品,并未向原告核实授权真伪。作为专门的销售企业,对此应当引起警惕并加强自己的审查义务,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合法抗辩成立所要求的善意无过错的主观要件。
5 a- o6 ^; @" k* B本案原告在发起三次投诉,并通过诉讼维权,此种维权方式符合纠纷的解决规律,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此种维权模式,一是节省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二是能够筛选一部分“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让具有侵权故意的经营者无所遁形。1 E" g' `5 L+ B; t0 j$ {# V% v
同时,进行公证实物取证,让侵权指控的证据链非常完整,所以本案权利人的维权路径与方式堪称教科书式,值得学习。5 K7 X( m- E* Y1 v; [1 F! A: M
(原标题:《伪造“魔力薇薇”授权书 三次“硬气”上架侵权产品!法院:赔钱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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