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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瑜伽裤“魔力薇薇”授权书三次上架产品,被判赔1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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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3 12: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在2023年4月26日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惯例推出涉知识产权保护系列典型案例,本期主题商标侵权。
9 `  C, z7 F4 Y8 U0 a! P8 C特别注意事项:天心区人民法院经省编办批准已成立创谷人民法庭,由其承接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所有审判功能,办公地址已选定在天心区文化广告产业园区内噢!
* _: @! Q4 V( x( c一公司在淘宝销售非正品“魔力薇薇”瑜伽裤,被品牌方投诉后,平台三次下架其假冒产品,该公司竟拿出假冒“授权书”,并屡次重新上架假冒产品,最终被判赔18万!
; l$ Z" j9 g- C" [" [' a基本案情& ^$ Q1 W# t3 `/ f
河北潇行公司是“MOLY VIVI”(魔力薇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袜、鞋、帽等,该品牌的“魔力薇薇MOLY VIVI”瑜伽裤具有一定知名度。
4 O8 [, E$ {8 e, p长沙汇妆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molyvivi正品开团店”,并销售“魔力薇薇”瑜伽裤。
, j8 a8 u% V9 q9 _" i4 s6 w( ~2021年2月,潇行公司以被告汇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天心区法院。  z5 z7 D8 J& U( i. G; w% ~
对于被告汇妆公司涉案店铺销售带有“MOLY VIVI”标识的商品,原告潇行公司进行了公证实物取证,经庭审比对,取证商品并非原告正品,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 |# Y2 q  H+ |, V# T
侵权产品。  本文图片 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 c1 G" O3 B& F2 i& l7 ^5 ]: x. v- U

9 @$ N( L0 x. ~' h. C; I8 b3 Z' n此外,针对被告汇妆公司在淘宝平台的销售行为,原告潇行公司在平台上先后三次进行投诉:
; A9 l% X- X9 V8 Y原告第一次投诉后,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交了一份“原告授权给被告销售”的《授权书》(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加盖的原告公章系伪造),平台认为投诉成立、申诉不成立,遂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4 y1 N! B, }( o
之后被告再次上架新的销售链接,原告发起第二次投诉,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供了“原告授权给襄阳一家公司”的《授权书》(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且该授权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但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5日),平台认定投诉不成立、申诉成立,但仍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 |: a  q, U3 [后被告再次上架链接,原告又发起第三次投诉,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交了“原告授权给武汉一家公司”的《授权书》(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加盖公章系伪造),平台认为投诉成立,申诉不成立,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 T' I0 n6 O0 `& \/ @: o庭审:双方辩论
/ L( r% O5 j* _: U/ O' m  Z. s+ m. ~案涉侵权产品销售界面。
8 d: d7 X# U* S) ^% z5 {9 F* |
- U7 U* k3 A  K. }  P1 P原告潇行公司诉称:被告汇妆公司连续三次向淘宝公司后台提交伪造的《授权书》,可以证明被告明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因此诉请:
# B" }2 ]* x# j4 v3 W9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 i4 V# @! B) F& D* L* x) O0 o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 e2 R, b* j- j6 |5 o被告汇妆公司辩解:未侵犯原告商标权,涉案商品系从原告代理商以及原告员工处合法购买取得,均系正品,具有合法来源,不知道可能会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 n" ]0 T: m8 U& z2 q: h. ^# M! h7 E8 U
但是被告未能说明产品的提供者,且未将其在淘宝后台上传的授权文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 B4 C  b% [4 {0 t- N- }原告提交的“仿品认定书”。
& x( V4 j; o: n# y' {
# |4 ?, U" q, Q8 c法院审判
! X1 B, H) S* k, P( J9 B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1 v( R4 j3 ~+ Z$ J+ Z/ m3 H
据此作出判决:
' g7 {* m5 x  G4 T/ r一、被告汇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潇行公司“MOLY VIVI”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6 I& Y1 o) V5 v6 M
二、被告汇妆公司赔偿原告潇行公司经济损失180 000元(含合理开支)。$ t  R2 M: o, G4 o  R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9 T/ J; b8 q. L/ t; L法官提醒
9 B- ]# K; y3 j3 m- H6 E魏立宇 案件承办法官:) S3 s* K1 S6 U% c
经销商品的来源需明确,在面临投诉时,应当引起警惕。
7 `6 i/ b1 ^3 B# Z本案中被告主张涉案商品系从原告经销商及员工处购得,但直至庭审尚未能明确供货人身份,故被告主张的来源难以认定。
' r2 P& ]4 o' c原告先后三次投诉,被告仍再次上架并销售侵权产品,并未向原告核实授权真伪。作为专门的销售企业,对此应当引起警惕并加强自己的审查义务,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合法抗辩成立所要求的善意无过错的主观要件。" ^) `% V( _; A$ ^+ ^/ g
本案原告在发起三次投诉,并通过诉讼维权,此种维权方式符合纠纷的解决规律,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此种维权模式,一是节省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二是能够筛选一部分“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让具有侵权故意的经营者无所遁形。
5 {9 u2 k+ W! |. X同时,进行公证实物取证,让侵权指控的证据链非常完整,所以本案权利人的维权路径与方式堪称教科书式,值得学习。
1 y. Z0 Y; j& Z9 o3 i9 R% W(原标题:《伪造“魔力薇薇”授权书 三次“硬气”上架侵权产品!法院:赔钱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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